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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旨在奖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加速科技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设立的奖项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3、提名项目(人选)需符合《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并满足特定条件,包括项目完成时间、完成人限制、奖项互斥等。提名程序分为提名申请、提名公示与提名书填写等步骤,需提交纸质材料与电子版。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2、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旨在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北京市***设立的省部级科技奖项,用于奖励在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旨在奖励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技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5、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6、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中,对科普工作中的杰出贡献者,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给予了高度认可,通过表彰和奖励的方式,鼓励和支持科普工作的开展。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第五条第二款所述,任何人不得以科学名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或欺诈财物。
省部级奖励的奖励类别
1、科学技术进步奖:属于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和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科技进步奖:于1985年设立,分为三等,除发给证书和奖章外,还分别发给奖金。
2、省部级奖励中的各类别主要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科技成就进行表彰。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于1985年,旨在奖励科技创新,分为国家和省级,申报有特定要求。发明奖则授予重大科技新成就的科技人员,每年评选一次,设有多个等级。
3、自1985年起,我国设立了科技进步奖,该奖项分为三等,获奖者除获得证书和奖章外,还将分别获得奖金。对于具有特别贡献的项目,经***院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分为国家级和省两个级别,只有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才有资格申报国家级奖励。
4、奖励类别是指省部级奖励中的分类,具体分为: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进步奖于1985年设立,分为三等,除发给证书和奖章外,还分别发给奖金。对有特别贡献的项目,经***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科技进步奖按水平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两个级别,只有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才能申报国家级奖励。